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4914號 財產所有人:李健明、李德清、李素嬌、李素琴、李貴蘭、李健興、李淑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花蓮縣 | 玉里鎮 | 源城 | 3 | 農牧用地 | 特定農業區 | 3137 | 公同共有1分之1 | 2,470,000元 | |
備考 | 李健明公同共有1分之1、李德清公同共有1分之1、李素嬌公同共有1分之1、李素琴公同共有1分之1、李貴蘭公同共有1分之1、李健興公同共有1分之1、李淑雲公同共有1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係水田,惟目前無種植作物,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總價新台幣:2,4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4,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本件土地依照謄本所示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另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反面解釋可知非現耕共有土地之共有人,不得主張有優先於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之優先購買權。故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5號審查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