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5517號 財產所有人:黃冠諺(即黃準及其繼承黃位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使 用地類別 | 使用分區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福興鄉 | 元興 | 2900 | 農牧用地 | 特定農業區 | 1598 | 1598分之399 | 512,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臨路,現為共有人種植作物,作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保證金新台幣:102,400元。 三、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四、土地屬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優買順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五、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