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214號 財產所有人:顏錦宏、顏阿蓮、顏進義、王顏濟、陳顏阿春、蘇顏玉枝、洪顏盆、顏萬來、顏民雄、顏光村、顏全男、顏印作、顏清煌、顏清松、羅彩雪、顏偉哲、顏巧萍、李顏玉蘭、許健文、許友綸、許健信、許淑津、顏寶玉、顏彩鳳、中華民國(管理者: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莊乃濱、劉適維、張清娘、嚴秋霞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彰化縣 | 北斗鎮 | 中寮 | 582 | 1298 | 全部 | 10,485,800元 | |
備考 | 各債務人權利範圍依土地登記簿所載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二、標的土地形狀近矩形,地勢平坦,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雜木空地、部分出入巷道使用。 三、據債權人陳報,標的土地上坐落北斗鎮中寮段166巷6號房屋,無人居住;另中寮二路166巷8號房屋,有第三人許0秀居住,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485,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97,2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得於拍賣程序中應買。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