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5931號 財產所有人:趙克毅、趙揚桐、趙揚坪、趙承朝、陳鋒舟、施進忠、陳勳謙、陳勲錦、陳勲銘、陳芬珠、施桔融、施榮樹、施信任、施美雪、施素卿、施素珍、施武志、施紹文、施紹隆、施紹銘、施紹榮、張簡玉霞、施麗卿、施麗淑、施麗美、黃施月娥、楊英峰、楊英義、楊淑卿、楊鴻惠、楊麗莉、施習謀、施習平、施譯婷、施惠禎、周守文、周守武、周玉美、施文燦、焦其祥、焦其富、趙克授、趙啟宏、趙啟佑、趙克推、施松子、施慶琳、趙克偉、趙克恩、趙克賜、趙克裕、趙克慶、趙淑慧、施淑蓮、邱福地、施信雄、施信義、施信福、王施鶴、施信美、施月秀、施月球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大溪區 松樹 298 369.50 全部 4,896,000元
(續上頁)
備考 重測前:埔頂段160-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尚有瓜棚、菜園,鑑定報告載現勘部份為菜園,部份雜草雜林或仁美街172巷之一部,另據債權人陳報稱該土地現為隔鄰住戶林先生無權使用中,作為其個人菜園、放置水塔等物品之用,本件標的部份經第三人佔用部份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9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80,000元。
四、本件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5年5月28日)農業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本件係共有物變價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通知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需耗費相當之時日,應買人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評估。
六、本件因共有人眾多,計算債權計算書製作、送達及其確定期間必將花費時間較為冗長,是倘本件拍定人及共有人如主張應買或優買,必需於先繳納全額拍定價金後(強制執行法第97條),本院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係拍定人兼共有人拍定並主張以可得分配價額抵繳,則亦應待本件債權計算書確定後,補繳差額後,本院始得發給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
七、本件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另倘有數共有人均合法聲明優先承買同一標的,則由本院進行抽籤程序決定由何人優先承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