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2359號 財產所有人:黃芳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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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通霄鎮 烏眉坑 107-3 947 2分之1 2,176,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國民住宅用地/所有權人黃芳葵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29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107-3地號--------------苗栗縣通霄鎮烏眉里15鄰烏眉坑189之3號住家用、鋼筋混凝土造一層: 80.42二層: 89.07合計: 169.49陽台8.89 全部 1,344,000元
備考 國民住宅/所有權人黃芳葵
2 177 苗栗縣通霄鎮烏眉坑段107-3地號--------------烏眉里15鄰烏眉坑189之3號加強磚造、住家用一層: 12.84屋頂突出物: 10.13合計: 22.97全部 103,000元
備考 本建號係129建號增建部分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12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07-3地號土地有189-2號、189-3號房屋坐落,其餘為空地、雜樹林。債務人黃芳葵稱129建號建物自住。另估價師稱129建號建物部分有部分壁癌、不鄰路,須經他人土地。189-2號及189-3號房屋相通。
二、上開門牌號碼189-2號房屋及189-3號房屋相通,但門牌號碼189-2號房屋非本件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
三、112年12月20日債權人陳報,門牌號碼189-2號房屋改建前之舊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2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5,000元。
四、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權之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之權;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前開規定,就建物有優先承買之權。
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七、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八、本件暫編第177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