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6058號 財產所有人:施文濱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布袋鎮 | 貴舍 | 半月 | 430 | 2886.00 | 840分之35 | 151,000元 |
備考 | 重劃前為貴舍段575-1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為空地、巷道、雜草地、有建物數棟(未見門牌),巷道可供通行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六、本件土地謄本上載有重劃前為貴舍段575-1地號之記載,相關權利義務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