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9951號 財產所有人:許喬杰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淡水區 坪頂 1305 1734.09 24分之1 28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2 新北市 淡水區 坪頂 1304 452.35 24分之1 11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
3 新北市 淡水區 坪頂 1048 713.63 48分之1 6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4 新北市 淡水區 坪頂 826 320 48分之1 50,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殯葬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3年1月9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05地號土地位於小坪頂23之8號建物南方約10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1304地號土地位於小坪頂23之8號建物西方約3公尺處,其上有一無門牌號碼鐵皮建物;1048地號土地位於小坪頂79號建物西北方約2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826地號位於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428116號燈杆西方約133公尺處,其上為國華高爾夫球場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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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上開鐵皮建物所有權人不明,該建物所有權人及國華高爾夫球場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㈢1048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㈡1304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無抵押權登記。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第3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