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15212號 財產所有人:姚隆凱、連彩雲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雲林縣 | 北港鎮 | 扶朝 | 1331 | 3012 | 全部 | 3,281,000元 | |
備考 | 農牧用地;權利範圍:姚隆凱持分3分之1、連彩雲持分3分之2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據地政人員稱1331地號土地上為雜草,查封當日土地上有放置鴿舍、貨車及挖土機,土地上之鴿舍及動產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土地拍定後,鴿舍占用土地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土地依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57,0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六、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七、耕地承租人,需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5條、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 八、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注意拍賣標的現況(如向主管機關查詢拍賣土地之最新土地使用分區及土地相關使用限制及法令限制、土地是否經套繪管制等)及占有使用情形是否與拍賣公告相符(如與拍賣公告所載不符,請速告知本院,俾利後續處理)。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