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198號 財產所有人:洪德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湖西鄉 許家 28 1452.44 30分之2 172,800元 34,6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現為雜草銀合歡林,人員難以進入,西側鄰近土路、北側臨近建物,有無其他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標、5標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4,600元。
標別: 2
113年司執字000198號 財產所有人:洪德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保證金額(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續上頁)
1 澎湖縣 湖西鄉 鼎灣新 1316 1272.80 30分之2 51,900元 10,4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現為雜草銀合歡林,人員難以進入,東側臨近道路,有無其他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
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標、5標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400元。
標別: 4
113年司執字000198號 財產所有人:洪德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最低拍賣價格
縣 市 範 圍(新臺幣元)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湖西鄉 鼎灣新 1204 1648.45 30分之2 69,2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鼎灣新段1204地號(北)與1207地號(南)相鄰。距西側道路約140米,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2 澎湖縣 湖西鄉 鼎灣新 1207 1601.88 30分之2 57,6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鼎灣新段1204地號(北)與1207地號(南)相鄰。距西側道路約145米,有無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標、5標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第五頁
6.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400元。
標別: 5
113年司執字000198號 財產所有人:洪德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澎湖縣 湖西鄉 鼎灣新 1271 1013.96 30分之2 40,4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鼎灣新段1271地號(北)與1272地號(南)相鄰。現為雜草銀合歡林,人員難以進入,西側臨近道路,有無其他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2 澎湖縣 湖西鄉 鼎灣新 1272 1490.22 30分之2 57,600元
備考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鼎灣新段1271地號(北)與1272地號(南)相鄰。現為雜草銀合歡林,人員難以進入,西側臨近道路,有無其他地上物以實測為準。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特定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1.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2.無三七五租約。
3.拍賣土地現況:詳如備考欄所載。
4.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4標、5標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6.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優先承買權人未依通知於限期內繳足價金者,視為放棄優先承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