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86494號 財產所有人:劉子源即劉志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南港區 | 舊莊 | 四 | 175 | 6402 | 10分之1 | 640,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2年12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5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範圍內,未見有建物或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留意。 |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 |||||||
第三頁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 ||||||||
標別: 2 | ||||||||
112年司執字086494號 財產所有人:劉子源即劉志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 四 174 5829 | 10分之1 59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㈠2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112年12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4地號土地雜草林木叢生,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範圍內,未見有建物或地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留意。 |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 ||||||||
標別: 3 | ||||||||
112年司執字086494號 財產所有人:劉子源即劉志宏 | ||||||||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臺北市 南港區 舊莊 四 174-1 456 10分之1 60,000元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㈠3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續上頁) | |
㈡112年12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4-1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前案執行時,債權人陳稱上開建物使用人為第三人鄭先生,原本僅係小涼亭,供鄭先生之親戚掃墓時休息之用,而後鄭先生將涼亭擴建成鐵皮屋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 ㈣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何不明。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請應買人自行留意。 | |
備註 |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