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4179號 財產所有人:温烝鋒即温岳達即温蘭雄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竹縣 | 新埔鎮 | 南打鐵坑 | 南打鐵坑 | 175 | 141 | 6分之1 | 94,800元 |
備考 | 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3年2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現為空地,惟依航照圖觀之,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關埔路雲東段雲南巷41號建物部分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範圍以測量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