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7758號 財產所有人:林月嬌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苗栗縣 | 竹南鎮 仁德 516 194.33 | 6分之1 513,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2 | 苗栗縣 | 竹南鎮 仁德 573 408.91 164分之9 358,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院於112年11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516地號為雜草地、573地號上有水溝、部分建物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三、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四、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7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