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5360號 財產所有人:謝秉湳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南市 | 永康區 西灣 73 620.17 | 96分之4 922,000元 | |||||
備考 | 住宅區。 | |||||||
2 | 臺南市 | 永康區 西灣 74 304.31 96分之4 256,000元 | ||||||
備考 | 道路用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現有大灣五街39巷9號及7-1號等建物佔用(9號為古蹟「臨水堂」);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用地。據土地謄本記載,編號1土地地上建物建號:西灣段19、20、21、24號。另依建號24號建物謄本記載,債務人有持分1/20,惟除19、24建號門牌(9號)尚在外,其餘建號門牌均已找不到,土地上之建號均係民國8年所建;而於前案(本院109年司執29224號)查封時,債務人與其親友稱上述建號於早前地震中已傾倒滅失。本件債權人亦於本件查封時稱:門牌9號建物為重新興建,本件僅聲請執行土地部分。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 |||||||
第四頁 |
(續上頁) | |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6,000元。 四、係拍賣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買時,須就其所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其餘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五、建物所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基地坐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聲明優先承買時,應併同提出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且上開建物所有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本件訂於民國113年10月8日下午15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賢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