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3913號 財產所有人:蔡李文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鳳山區 | 七老爺 | 一甲 | 1490-0131 | 18 | 4分之1 | 36,000元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現場執行時,本件土地位於南江街7巷23號對面之第2個攤位,其上為廢棄水泥攤位,目前市場荒廢中等語。據112年33630號執行卷(下稱前案),債權人民國112年5月11日具狀表示現場執行時,地政人員稱其上有廢棄磚造攤位,鄰人稱此市場已荒廢20餘年等語。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之使用現況為閒置之市場攤位,並以市場通道出入。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 六、本件土地上有攤位坐落,該攤位不在拍賣範圍,請投標人注意。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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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八、本件土地如有分割涉訟者,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等情形。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額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須指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減價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