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4072號 財產所有人:王媺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歸仁區 歸仁北 866-2 341 全部 4,557,000元
備考 本件引用90執全1401號假扣押。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2年12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6-2地號土地現為道路;另據鑑價報告記載,866-2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公園十街),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5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12,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六、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第四頁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14072號 財產所有人:王媺禮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永康區 二王 1167 667.78 2分之1 7,194,000元
備考 本件引用90執全1506號假扣押。重測前:網寮段680-39地號。使用分區:住宅區
2 臺南市 永康區 二王 1213 357.89 2分之1 3,943,000元
備考 本件引用90執全1506號假扣押。重測前:網寮段680-68地號。使用分區:住宅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2年12月1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67、1213地號土地現均為巷道,上有鐵皮車庫;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167地號現況大部分土地為道路使用(永二街288巷),小部分土地上有雜項鐵皮建物坐落,1213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永二街226巷)。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28,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五、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續上頁)
九、本件訂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30分特別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五至八號標匭內。 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