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4010號 財產所有人:潘曉萍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仁愛鄉 | 幼獅 | 156 | 10150.00 | 3分之1 | 992,000元 | |
備考 | 潘曉萍(原住民保留地)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156地號土地部分為農路,部分雜草雜木,部分種植短期作物,高低落差大。債權人則表示: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56地號土地部分種植作物,部分棚架,部分私設農路使用,土地地勢呈高低落差等語。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 三、保證金新台幣:199,000元。 四、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五、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 |||||||
第二頁 |
(續上頁) | |
六、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七、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拍賣之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應提出最近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附於投標書內)。 九、本件拍賣之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