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31404號 財產所有人:陳倪慶、陳倪鑄、陳倪堂、陳許月蝦、陳方明、陳方元、陳秀梅、陳玉貞、陳彥如、陳光藝、林秋金、黃世昌、黃玉花、陳瑤真、陳建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深坑區 | 埔新段 | 981 | 104.20 | 全部 | 9,250,000元 | |
備考 | 陳倪慶持分28分之1、陳倪鑄持分28分之1、陳倪堂持分28分之5、陳許月蝦持分240分之1、陳方明持分240分之1、陳方元持分240分之1、陳秀梅持分240分之1、陳玉貞持分60分之1、陳彥如持分25分之1、陳光藝持分25分之4、林秋金持分4分之1、黃世昌持分8分之1、黃玉花持分8分之1、陳瑤真公同共有持分60分之1、陳建宏公同共有持分60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其上坐落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深坑街47號建物,現作「福滿門」店面營業使用,鐵捲門深鎖。惟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一)。 二、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土地全部持分,不及於其上建物,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決議要旨參照)三、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於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之優先承買權。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