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8203號 財產所有人:翁松輝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雙溪區 平林 新寮子 170-5 14253 36分之1 204,000元
備考
2 新北市 雙溪區 平林 新寮子 133-6 3584 36分之1 5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2年9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0-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新寮子8號建物西南方約360公尺處,現況為雜草林,無經濟作物及建物,133-6地號土地位於上開建物西南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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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公尺處,現況為雜草林,部分為溪溝使用,無經濟作物及建物,二筆土地均無路可達。」。170-5地號及133-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五、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無抵押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