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29577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強兼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即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淑黛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 220 112.51 15分之14 2,438,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中路段1194-10地號、林建強持分3分之1、林健煉持分15分之6、林建強(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淑黛(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5分之1。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建強、林健煉、林珮甄、公同共有15分之2。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20地號位於桃園區國際路2段158號至188號之騎樓地。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3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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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證金新台幣:488,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八、本件拍賣220地號土地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稱,領有(70)桃縣建管使字第01372號使用執照,土地使用有無因此受有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29577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強兼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即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淑黛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 315 366.42 15分之14 5,283,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中路段1194-9地號、林建強持分3分之1、林健煉持分15分之6、林建強(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淑黛(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5分之1。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建強、林健煉、林珮甄、公同共有15分之2。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5地號位於國際路2段156巷之巷弄內道路地(前案指界時稱同段154號建物後方疑似有占用)。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7,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八、本件拍賣315地號土地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稱,領有(70)桃縣建管使字第01372號使用執照,土地使用有無因此受有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標別: 丙
112年司執字129577號 財產所有人:林建強兼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即林淑惠兼林建新之繼承人、林淑黛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 316 1.55 15分之14 38,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中路段1194-7地號、林建強持分3分之1、林健煉持分15分之6、林建強(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淑黛(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5分之1。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建強、林健煉、林珮甄、公同共有15分之2。
2 桃園市 桃園區 延壽 317 7.18 15分之14 156,000元
備考 重測前:中路段1194-8地號、林建強持分3分之1、林健煉持分15分之6、林建強(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珮甄即林淑芳(林淑惠之繼承人)、林健煉(兼林淑惠之繼承人)、林淑黛(林淑惠之繼承人)、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公同共有15分之1。林藍麗琴即林建新之繼承人、林建強、林健煉、林珮甄、公同共有15分之2。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16、317地號係國際路2段152號建物旁之畸零地,部分並有遭建物占用。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並因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
(續上頁)
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元。
四、本件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程序,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且需待核算完畢,保證金始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持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上之建物,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並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者,則就坐落之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其他人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另本項次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前項次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併此說明。
八、本件拍賣316地號土地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稱,領有(70)桃縣建管使字第01372號使用執照。土地使用有無因此受有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