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63256號 財產所有人:呂學儒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永和區 安樂 1032 142.52 1200分之2823,4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永和區(下同)安樂段1032地號土地,位於安樂路104巷3號門前路燈(編號:104468號)為起點,呈L形之道路,供人車通行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安樂段103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且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等函在卷可稽。
四、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安樂段1032地號土地,經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其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五、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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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3,46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69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63256號 財產所有人:呂學儒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永和區 安樂 1102 22.84 240分之20 2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永和區(下同)安樂段1102地號土地,位於安樂路102號門前道路,供人車通行等語。惟其等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二、本件拍賣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擬定永和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98年3月17日),安樂段1102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且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新北市永和區公所等函在卷可稽。
四、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所示:安樂段1102地號土地,經查詢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等語。其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五、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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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分數標依順序拍賣,請應買人分別出價,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將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24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48,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無抵押權登記。
五、本件因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得標,則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