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0775號 財產所有人:許唐漢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大社區 興農 1158 130 | 44分之1 128,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三奶壇段890號 | |||||||
2 | 高雄市 | 大社區 興農 1161 63 44分之1 77,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三奶壇段889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2年5月12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1161地號建物(中興五巷11號)、部分空地;1158地號有建物(中興五巷11號、13號)。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標的物均為共有。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161地號上部分係空地,部分係中興五巷11號建物,另1158地號上有門牌中興五巷11、13號建物,債權人稱1161、115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購權,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