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0067號 財產所有人:許貴清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埔子 埔子 1723-19 96.00 全部 2,6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標的土地現為正康三街232巷2號及4-1、4-2、4-3、4-4號等建物後半部佔用,另大連二街187、187-1、187-2、187-3、187-4、189、189-1、189-2、189-3、189-4等建物亦有佔用,另債權人陳報超現況為大連二街187號大樓佔用,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就建物遭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法律關係。
二、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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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土地於地籍資料註記均為法定空地,並據前案執行時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之第1721-8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60)府建都使照字第55號與(70)桃縣建管使字第1284號使用執照,其餘標的土地亦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桃園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00067號 財產所有人:許貴清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桃園區 埔子 埔子 1721-8 55.00 全部 1,556,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桃園區 埔子 埔子 1721-3111.00 全部 29,000元
備考
3 桃園市 桃園區 埔子 埔子 1723-21 3.00 全部 87,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第1721-8地號現為桃園區正康三街232巷巷道,第1721-311地號現為正康三街228號及226號建物間狹長碰撞空間,現堆置雜物,第1723-21現為正康三街232巷2號建物佔用,本件標的土地拍定後就建物遭佔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依現況點交,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土地利用法律關係。
二、本件標的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條之2等規定之承租人建屋或地上權人建屋之情形,除其占用範圍有不得分割之情形外,僅就其建築房屋基地範圍內,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惟得否分割,應自行查證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5,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標的土地於地籍資料註記均為法定空地,並據前案執行時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之第1721-8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60)府建都使照字第55號與(70)桃縣建管使字第1284號使用執照,其餘標的土地亦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查明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使用分區為桃園都市計畫(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