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8010號 財產所有人:方孟超、楊雪、方偉珍、方孟堯、方孟禹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豐原區 | 福德 | 7 | 666.60 | 公同共有1000分之456 | 1,217,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烏牛欄段烏牛欄小段241-3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欄所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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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單獨標價,單獨拍賣。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17,000元,以價格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6,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供道路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員林市公所、吳○微、吳○炎有優先承買權,惟其優先承買順序後於聲請人及相對人。如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五、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土地無他項權利設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計劃取得方式:徵收。 八、因本件係變賣共有物,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共有人,均得應買或承受,除拍定人為聲請人及相對人外,聲請人及相對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或承受者,以抽籤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