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助字000827號 財產所有人:呂秉勳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上南勢坑757-1 2,500.00 全部 6,53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呂秉勳
2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上南勢坑757-16 2,500.00 全部 6,53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呂秉勳
3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上南勢坑757-17 2,500.00 全部 6,538,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呂秉勳
4 苗栗縣 苗栗市 南勢坑 上南勢坑757-18 3,167.00 全部 6,567,000元
備考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所有權人呂秉勳
點交情形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2年9月1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757-1、757-16、757-17均為雜林;757-18部分道路、部分人行道,其餘為雜林,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據債權人113年3月5日具狀陳報:不動產現無人使用。以上之情係據債權人陳報,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
四、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1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23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拍賣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