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61915號 財產所有人:劉志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東石鄉 慈安 154-18 870.51 20分之1 55,000元
備考 慈安段6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慈安段154、154-1到154-20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二、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54-18地號為低窪地、現為雜草地、與鄰地混合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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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四、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標別: 2
112年司執字061915號 財產所有人:劉志偉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嘉義縣 東石鄉 慈安 154-8 564.1 20分之1 45,000元
備考 慈安段6建號之建築基地地號:慈安段154、154-1到154-20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二、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54-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東石鄉塭子40號建物、部分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