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字001287號 財產所有人:劉千毓即劉星夆即劉錦昌之繼承人、劉家豪即劉星夆即劉錦昌之繼承人、劉重佑即劉星夆即劉錦昌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番路鄉 | 公田 | 110-2 | 14019 | 公同共有2分之1 | 74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因道路難以通行,依航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無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