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4289號 財產所有人:林宗盛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 大肚區 | 追分 | 230 | 95 | 5分之1 | 105,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所示。 | |||||||
備註 |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 | |||||||
第一頁 |
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230地號土地上有樹木、圍牆及無門牌之荒廢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建物與占用土地間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五、230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第二種住宅區。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來函表示230地號土地有該局(65)建都營字第583號建造執照套繪在案。 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地上建物所有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 ||||||||
標別: 2 | ||||||||
112年司執字104289號 財產所有人:林宗盛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臺中市 大肚區 追分 237 170 | 10分之1 29,000元 | ||||||
備考 | ||||||||
2 | 臺中市 大肚區 追分 238 290 10分之1 53,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如備註所示。 | ||||||||
備註 一、分別標價,按標別拍賣。如其中部分拍定之價金,於扣除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用後,已足清償債權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其拍定。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四、237地號土地上種植荔枝、芋頭、鳳梨。238地號土地上有種植作物(茄子、青菜、玉米等),作物上有用綠色及白色之網子罩住。上開土地之占用權源不明,且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五、237、23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農業區,均無三七五租約。 六、本標別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 七、地上作物耕作人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承買權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