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7938號 財產所有人:饒麒麟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竹崎鄉 覆鐤金 788 5087 | 15分之1 118,000元 | |||||
備考 | ||||||||
2 | 嘉義縣 | 竹崎鄉 覆鐤金 790 11479 15分之1 26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不動產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二、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因道路過小、車輛無法通行,所指處依航照圖所示,為雜木林,788地號上並有產業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四、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本件土地均係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7,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