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50264號 財產所有人:蔡金福、蔡文佳即蔡金福之繼承人、蔡文岳即蔡金福之繼承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 布袋鎮 | 九江 | 147 | 195.01 | 24分之4 | 615,000元 | |
備考 | 蔡金福(權利範圍12分之1)、蔡文佳即蔡金福之繼承人(權利範圍24分之1)、蔡文岳即蔡金福之繼承人(權利範圍24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二、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座落數棟房屋(147地號上有門牌者為布袋鎮光復里5鄰太平路179-2、181號、部分無 | |||||||
第三頁 |
門牌),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佔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四、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五、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不動產如係拍賣應有部分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對該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及價金無息退還。拍定後如有未載於拍賣公告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應由其起訴確認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3,000元。 | ||||||||
標別: 2 | ||||||||
112年司執字050264號 財產所有人:蔡金福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嘉義縣 布袋鎮 | 九江 | 179 | 15 | 全部 | 144,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一、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 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拍定,本院就後順序標,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二、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處上座落數棟房屋,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佔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三、據鑑價報告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四、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
(續上頁) | |
五、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