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16138號 財產所有人:潘炳心、潘南光、潘慧婧、林宥任、林宥丞、潘美文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北投區 文林 四 158-1 18 公同共有6分之180,000元
備考
第三頁
(續上頁)
2 臺北市 北投區 文林 四 190-1 6.00 公同共有6分之1170,000元
備考
3 臺北市 北投區 文林 四 191-1 5.00 公同共有6分之140,000元
備考
4 臺北市 北投區 文林 四 191-2 374.00 公同共有6分之13,95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158-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46號前之人行道;190-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8號巷巷口;191-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6號建物之西南方10公尺處之轉角處人行道。191-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126號建物西南方5公尺處,其上有臥龍居寺廟及孫東寶牛排館占用。112年5月19日債務人之繼承人之一陳報,為74年左右祖先早年有留下一些神明,因此在其上興建官廟,為當時共有人抽籤決定使用區域,並出錢興建官廟。又經調閱前案資料,共有人間立有分管協議書,惟現在情形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8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優先承買權:(一)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二)本件191-2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第4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