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84096號 財產所有人: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林維珍律師(即莊錦標之遺產管理人)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三重區 | 光興 | 815 | 158.06 | 華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57分之 180、林維珍律師(即莊錦標之遺產管理人)757分之577 | 36,870,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2年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三重區(下同)815地號土地,位於文化南路38號、36-1號(自編門牌,建物招牌為元晶電子有限公司)建物間之長形通道,長約30米、寬約5米等語。惟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關於土地相關形狀、坡度、臨路情形等,尚難以文字予完整描繪,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 二、本件拍賣標的現有部分供公眾通行,部分則為建物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 |||||||
第三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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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鑑價,經函復稱:本件拍賣標的位於文化南路38號房屋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文化南路38號三層樓合法建物(另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門牌為中央南路59號)、部分為空地。【上述位置與現況依地籍資料研判,實際位置應以地政事務所鑑界複丈為準】等語,有估價師事務所復函在卷可憑。 四、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依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103年9月30日)為商業區,且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五、另函詢本件拍賣標的是否屬建築法第11條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本件拍賣標的「需調閱63使字第1872號使用執照(62建字第1978號建造執照)方可判定是否為該照之建築基地範圍,復查上開檔卷資料因本局檔案室歷經多次搬遷,且遭逢多次天然災害侵襲,該執照至今尚未尋獲,無法提供前述土地相關證明,目前已列入遺失在案,無法判別。」請投標人特別注意。 六、又本件拍賣標的是否業經徵收、協議價購,或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向主管機關查明以行投標決策,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36,87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臺幣7,380,000 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定抵押權。 五、本件係共有土地之變價分割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主張者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所有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等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倘主張優先承買者因故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七、本件拍賣標的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需相當時日踐行優先承買之通知,俟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