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075號 財產所有人:洪黃敏惠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高雄市 | 大社區 | 嘉誠 | 312 | 2272.71 | 6分之1 | 1,20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蜈蜞潭段209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依鑑價報告記載,部分為水池,部分為農作及雜林,無直接臨路。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土地上農作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