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3年司執助字000075號 財產所有人:洪黃敏惠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社區 嘉誠 312 2272.71 6分之1 1,200,000元
備考 重測前:蜈蜞潭段209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依鑑價報告記載,部分為水池,部分為農作及雜林,無直接臨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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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無他項權利設定。
五、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
七、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八、土地上農作種植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九、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十、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二、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2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