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2570號 財產所有人:彭鴻森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楊梅區 民豐 712 130.76 | 3分之1 292,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122-51地號 | |||||||
2 | 桃園市 | 楊梅區 民豐 845 124.60 3分之1 280,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上陰影窩段122-5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2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土地均為門牌號碼桃園市楊梅區民有路一段33巷26號及20號建物間之空地。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之土地,兩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5,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必待無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始得由拍定人繳交尾款,取得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非都市計畫內,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徵收或協議價購等)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又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土地雖均為空地,惟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以及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開發等事宜,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