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78349號 財產所有人:吳岳霖、曾再益、曾再添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阿蓮區 中軍 1604 135.02 全部 578,000元
備考 吳岳霖、曾再益、曾再添各持有範圍3分之1。重測前:中路段607-2地號。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13年1月4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位於阿蓮區中路街43巷10弄10號後方空地,及其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水塔占用,債務人均表示土地目前無人使用,據在場第三人林O蓮表示水塔目前由第三人吳O寶使用中(中路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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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巷6號),債權人表示水塔占用情形不明,再聲請鑑界。惟實際使用及他人占用權源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為分割變賣共有物事件,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水塔占用,占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七、本件標的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八、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九、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惟投標時是否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7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