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28769號 財產所有人:楊金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21 336.57 180分之10 128,000元
備考
2 基隆市 中正區 調和 26 670.02 180分之10 252,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查封、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1地號土地以門牌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516巷33號房屋前方延伸至對向電桿(路燈編號:17639),其上為巷道,無建物占用;26地號土地則以上開建物為中心,位於東南方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巷道。依債權人112年10月31日陳報:21地號土地為深澳支線隧道前(北寧路516巷33號建物左前方)之土地,看似為既成道路;26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左側約40公尺處之雜林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21、26地號土地屬於「住宅區(住一)」。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依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2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105783號函略載:「中正區調和段21、26地號土地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建築管理系統無申領建築執造記錄」等語云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000元。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028769號 財產所有人:楊金城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基隆市 中正區 長潭 766-14 350 180分之10 185,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19號、21號、23號、25號房屋前方巷道,部分為門牌25號房屋旁之鐵皮空間全部占用,另有門牌號碼19號房屋側後方之鐵皮屋(無門牌)部分占用。另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具狀陳報:766-14地號土地係位於調和街19〜25號門牌前方及右後側之水泥地,前方供多輛車停放使用,門牌25號前方蓋有一鐵皮屋占有其上,使用權源不明等語云云。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五、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766-14號土地屬於「住宅區(住二)」。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本件標的依謄本記載:全筆為法定空地。另依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2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105783號函略載:「旨揭766-14地號土地為(73)基府工建字第00043號建造執照及(76)基使字第00032號使用執照記錄記載之建築基地」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法定空地。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續上頁)
三、保證金新台幣:3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