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6390號 財產所有人:葉春來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平鎮區 福林 1612 1959.52 195952分之275212,016,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門牌為金龍路190巷51弄68號房屋坐落,其他大部分土地為菜園使用(依分管契約書債務人分管C位置目前為菜園),菜園旁有鐵皮搭建之工寮,據在場第三人葉春○稱,菜園都是土地所有人委託其種菜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2,0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3,2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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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已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於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登載「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專簿」,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