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6390號 財產所有人:葉春來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平鎮區 | 福林 | 1612 | 1959.52 | 195952分之27521 | 2,016,000元 | |
備考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拍賣之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門牌為金龍路190巷51弄68號房屋坐落,其他大部分土地為菜園使用(依分管契約書債務人分管C位置目前為菜園),菜園旁有鐵皮搭建之工寮,據在場第三人葉春○稱,菜園都是土地所有人委託其種菜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新台幣:2,0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3,2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五、土地上之建物,非在拍賣範圍之列,且占有使用土地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理;惟如係基於租地建屋關係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須通知依法有優先承買權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而若優先承買權發生爭議時,相關當事人應另行循有關程序主張權利,本院於該爭議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若依法應准由有優先承買人優先承買者,則原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八、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優先承買權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等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已依民法第826條之1規定,於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登載「共有物使用、管理、分割內容詳共有物使用專簿」,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