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84571號 財產所有人:盧紀墉、楊啟豐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芝區 土地公埔大湖 52-1 116.00 全部 150,000元
備考 盧紀墉、楊啟豐各2分之1。耕地。
2 新北市 三芝區 土地公埔大湖 79-1 230.00 全部 280,000元
備考 盧紀墉、楊啟豐各2分之1。耕地。
3 新北市 三芝區 土地公埔大湖 79-2 310.00 全部 360,000元
備考 盧紀墉、楊啟豐各2分之1。交通用地。
(續上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㈠2標不動產拍定後不點交。
㈡112年11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2-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芝區大湖10號建物前方之空地 及雜木林;79-1地號土地位於電線幹(台鷹幹)36R5B6281ED10前方之道路及雜木林;79-2地號土地係位於上開電線幹前方之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2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2標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52-1、79-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第5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