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8731號 財產所有人:廖于萱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南投縣 | 中寮鄉 新二重溪1361 1915.35 | 5分之2 277,000元 | |||||
備考 | 廖于萱 | |||||||
2 | 南投縣 | 中寮鄉 新二重溪1362 1805.53 5分之2 262,000元 | ||||||
備考 | 廖于萱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不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兩筆土地相連且呈不規則狀,均係地勢陡峭之雜木林山坡地且有產業道路通過,另兩筆土地上種植零星檳榔樹;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 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整體呈長條形,地勢少部分平坦、大部分斜坡,現況皆為雜木、種植零星檳榔樹及道路使用,臨約3米寬產業道路。 | |||||||
第二頁 |
(續上頁) | |
三、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四、拍賣之土地均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應就本件所拍賣而為其所共有之土地均一併承買;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五、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七、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