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43383號 財產所有人:葉秀國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楊梅區 水美 14 3366.21 10分之2 2,304,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2 桃園市 楊梅區 水美 18 247.65 10分之2 173,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3 桃園市 楊梅區 水美 59 316.86 10分之2 231,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4 桃園市 楊梅區 水美 63 3441.06 10分之2 2,304,000元
備考 農牧用地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2年6月9日查封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拍賣標的水美段14地號土地現為菜田;拍賣標的水美段18地號為雜林,並由不明人士堆放雜物;拍賣標的水美段59地號為雜草雜林;拍賣標的水美段63地號土地有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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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作物,其上有一鐵皮屋。依鑑價報告本標拍賣標的位於楊新路二段552號東北側,未臨路。依拍賣標的土地部分共有人陳報其上作物為其種植作物使用,本標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皆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土地登記謄本,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就此等土地使用分區類別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俾決定是否投標。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3,000元。
四、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義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情形者應提出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五、本標拍賣土地上如有耕作權人主張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之1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土地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優先承買,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若有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優先承買權人須就各標內得優先購買之標的一併行使購買權,不得僅就各標內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之。就各標內剩餘之標的,原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承買。
八、又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