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90192號 財產所有人:林明龍等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桃園市 | 大溪區 | 埔尾 | 1667 | 9563.13 | 全部 | 43,028,000元 | |
備考 | 重測前:內柵段埔尾小段302地號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據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等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復依鑑定報告所示拍賣標的之地形為不規則形,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土地,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準,拍賣土地於拍定後依查封時之現況點交。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0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606,000元。 四、本件係變賣共有物之拍賣程序,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又若共有人一人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經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須待該優先承買權之行使確定後,始無息退還。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風景區水利用地」屬非都市土地,惟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謄本上載主登記次序82至87公同共有、88至91公同共有。以及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八、網路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