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8982號 財產所有人:陳財福,陳財添,陳楊阿月,洪鈺婷,王傳閔,陳淑娟,陳威宇,陳信宏,陳卓辞,陳奕君,陳威志,陳金鳳,陳旻琪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 |||||||
1 | 新北市 | 樹林區 西園 0365-0000467.07 | 全部 3,160,000元 | |||||
備考 | 陳財福之權利範圍:20分之1;陳財添之權利範圍:20分之1;陳楊阿月之權利範圍:4分之1;洪鈺婷之權利範圍:5000分之2499;王傳閔之權利範圍:5000分之1;陳淑娟之權利範圍:40分之1;陳威宇之權利範圍:80分之3;陳信宏之權利範圍:80分之3;陳卓辞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奕君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威志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金鳳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旻琪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 | |||||||
2 | 新北市 | 樹林區 西園 0934-0000492.16 全部 3,280,000元 | ||||||
備考 | 陳財福之權利範圍:20分之1;陳財添之權利範圍:20分之1;陳楊阿月之權利範圍:4分之1;洪鈺婷之權利範圍:5000分之2499;王傳閔之權利範圍:5000分之1;陳淑娟之權利範圍:40分之1;陳威宇之權利範圍:80分之3;陳信宏之權利範圍:80分之3;陳卓辞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奕君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威志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金鳳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陳旻琪之權利範圍:100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點交 |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樹林區西園段36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樹林區中山路三段206號西南方870公尺處,係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位於河邊之土地;樹林區西園段93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樹林區中山路三段206號東南方380公尺處,為河堤外之雜木林。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水利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樹林區公所及經濟部水利署第十河川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意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並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90,000元。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