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03158號 財產所有人:徐春連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五股區 德音 0230-0000144.28 全部 7,08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五股區德音段230、231地號土地位於五股區成泰路一段189巷13弄8號至2號前方巷道,無建物占用。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拍賣標的係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230、2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德音段230地號土地,查67使字第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681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通路(私設通路)。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德音段231地號土地,係屬67使字第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68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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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因本件拍賣之德音段230、231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其相對應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規定者,於拍定後對拍定土地有優先承買權,相對應之建物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20,000元。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標別: 乙
112年司執字103158號 財產所有人:徐春連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五股區 德音 0231-000043.69 全部 2,16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五股區德音段230、231地號土地位於五股區成泰路一段189巷13弄8號至2號前方巷道,無建物占用。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拍賣標的係供公眾通行使用之道路,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230、2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德音段230地號土地,查67使字第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681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通路(私設通路)。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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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地。德音段231地號土地,係屬67使字第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68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三、因本件拍賣之德音段230、231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其相對應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5條規定者,於拍定後對拍定土地有優先承買權,相對應之建物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依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所提出之證據形式認定後決定是否准予優先承買,對認定不服者應自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與否之訴訟,因上開調查及訴訟進行時間需耗費相當時日,於訴訟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若確認優先承買權人得優先承買,則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自行評估後再行投標。
四、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0元。
四、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