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119942號 財產所有人:林順揚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490 3804.75 10000分之6131,03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14地號
2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759 1252.03 全部 5,44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23地號
3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760 232.03 全部 1,02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24地號
4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787 363.00 全部 1,59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54地號
5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788 173.00 全部 77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55地號
6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790 62.00 全部 28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57地號
第三頁
(續上頁)
7 新北市 五股區 五股坑二792 108.00 全部 480,000元
備考 重測前:五股坑段五股坑小段1349-59地號
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9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二段787、790、792地號--------------空白1層 第一層未登記部分:188.81地下一層未登記部分:29.65合計: 218.46全部 1,640,000元
備考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759、760、787、788、790、792地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12年9月11日指界時發現新北市五股區龍雲路上有龍路幹17號B5154FB07號電桿,759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桿西方17公尺處,現為雜林地;760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桿西方12公尺處,現為雜林地;788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桿西南方9.5公尺處,現為雜林地;前開電桿西方25公尺處有一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場未見門牌號碼),787、790、792地號土地為該建物之坐落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490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2年9月11日指界時發現新北市五股區龍雲路上有龍路幹17號B5154FB07號電桿,490地號土地係位於前開電桿西南方40公尺處,現為山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19建號拍定後點交(依據本件債務人於112年11月20日具狀陳報19建號建物現為無人居住使用,惟經本院執行人員於112年10月12日至現場勘測時發現19建號建物1樓設有鐵柵欄並上鎖,經查視鐵柵欄及鎖頭之外觀仍很新未生鏽,鐵柵欄內之空地現停放2輛車。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50,000元。
四、490地號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五、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19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2年11月2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23263560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