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1年司執字055804號 財產所有人: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下北勢 下北勢 1057 110 5分之1 41,0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5分之1(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
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2 新竹縣 湖口鄉 下北勢 下北勢 1058 1230 5分之1 445,5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5分之1(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
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3 新竹縣 湖口鄉 下北勢 下北勢 1059 915 5分之1 332,8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5分之1(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
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57地號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1058地號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地;1059地號土地現況為河道。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第三頁
(續上頁)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19,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3,9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十、依登記謄本記載,1057地號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
十一、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三、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四、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五、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乙
111年司執字055804號 財產所有人: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下北勢 下北勢 1129 582 100分之5 56,4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100分之5(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為水泥空地,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6,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3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丙
111年司執字055804號 財產所有人: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
(續上頁)
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下北勢 下北勢 1135 646 4320之54 143,4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4320分之54(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一棟,其門牌號碼為:新竹縣湖口鄉信德路432巷35弄43號,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建物現作祠堂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3,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7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七、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九、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第六頁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丁
111年司執字055804號 財產所有人: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下北勢 下北勢 1170-1 19 5分之1 10,300元
備考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5分之1(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
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其餘部分為雜草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九、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十、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十一、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標別: 戊
111年司執字055804號 財產所有人: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
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竹縣 湖口鄉 信勢 872 310.54 5分之1 112,700元
備考 使用分區:農業區。吳昌俊、梁林、梁立昂、謝宗翰、謝淳羽、謝佳珊、梁菲、吳建興、吳建德、吳旻珍公同共有5分之1(繼承自被繼承人吳振魁)。引用110年度司執全助字第6號假扣押查封。
點交情形 點交否: 不點交
使用情形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部分作道路使用,其餘部分為雜樹林地。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6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五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為變賣共有物案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七、本件拍定後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通知後需待法定期間經過後始可確定何人得買受。如優先承買權人為何人不明時,須經一定調查並依查得資料形式認定可能有優先承買權之人。遇有爭執時,須另以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決定優先承買權之有無及權利人為何人。於該訴訟終結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續上頁)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