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內文
112年司執字034613號 財產所有人:鐘台文、李清泉、李俊、李尚培、李尚州、李百昌、李千宜、李芬芬、李彥宗、李彥欣、李彥秀 | ||||||||
編號 |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 | 權 利範 圍 |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 | ||||
縣 市 | 鄉鎮市區 | 段 | 小段 | 地號 | 平方公尺 | |||
1 | 臺北市 | 南港區 | 中南 | 五 | 114 | 147 | 全部 | 7,940,000元 |
備考 | 第二種住宅區。鐘台文、李清泉、李俊、李尚培、李尚州、李百昌、李千宜、李芬芬權利範圍各為9分之1;李彥宗、李彥欣、李彥秀權利範圍各為27分之1 | |||||||
點交情形 |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 |||||||
使用情形 | 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2年8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47地號土地為立體構造,下層係供公眾使用之既成道路,上層為一鐵皮磚石建物占用,該建物由三仙宮使用等語;第三人即宮廟人員陳○郎在場陳稱該建物係已過世之長輩口頭取得債務人李彥秀之爺爺同意後建造,未簽立字據或契約,該建物已建立約30 | |||||||
第三頁 |
(續上頁) | |
年等語。債權人陳稱上開建物無合法使用權源等語。債務人李俊亦陳稱未曾承諾供上開建物使用,亦無租賃行為等語。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 |
備註 | 一、以上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0,000元。 四、優先承買權之行使:㈠本件係依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五、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六、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第8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11時開標。) |
相關物件
112司執字第034613號
土
臺北市
南港區
南港區
中南段 五小段 114號
土地拍賣底價:新台幣 7,940,000 元
44坪(147.00平方公尺) x 全部
44坪(147.00平方公尺) x 全部
拍賣總底價
7,940,000
7,940,000